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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26号

  

  2018年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2018年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储蓄国债(凭证式)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可以挂失,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二、储蓄国债(凭证式)在发行期内通过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按面值面向个人发行,发行面值以100元为单位。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

  三、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凭证式)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各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公告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等情况,需调整当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利率时,发行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四、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后,可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按当期国债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息,同时需按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特此公告。

  附件: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财政部

201835

 

附件下载:

 

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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