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发行工作,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般债券由地方政府在限额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一般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一般债券发行兑付有关工作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一般债券实行限额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总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本地区一般债券限额。2015年一般债券限额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
(三)一般债券发行遵循市场化原则,地方财政部门、一般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得以非市场化方式干扰一般债券发行工作。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一般债券发行有关制度。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承销团
(一)一般债券主要通过承销团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市场环境和本地区一般债券发行规模等因素,确定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如有)的目标数量、选择方式、承销团组建流程和时间安排等。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提前公布承销团组建通知(以下简称组团通知)和承销协议范本。组团通知应当包括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报名要求、选择方式等内容。承销协议范本应当包括地方财政部门和承销团成员(包括主承销商)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如金融机构存在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通知其退出承销团。
(三)地方财政部门根据组团通知中规定的选择方式,择优选择承销团成员(包括主承销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承销团成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本地区一般债券承销协议。承销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此前已组建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的地区,承销协议仍在有效期之内的,2015年发行一般债券时可继续沿用此前的承销团。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地区承销团组建结果。
三、规范开展一般债券债项信用评级工作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并按规定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及时披露所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
(二)一般债券只需进行债项信用评级,即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一般债券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就债券发行人按时、足额偿还债券的能力和意愿出具意见。
各地只需进行涵盖各期限一般债券(1年、3年、5年、7年和10年期)的综合性评级。首次评级进行一次,此后跟踪评级每年开展一次。
(三)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信用评级协议约定,及时提供信用评级相关材料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督促信用评级机构认真履行信用评级协议的各项义务,公开披露信用评级的方法和标准;按照项目立项与准备、信息收集与实地调查、信用分析和初评、结果反馈(及可能发生的复评)、评级结果发布、跟踪评级等流程规范开展信用评级操作,在信用评级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信用评级工作。地方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级机构的公正评级。
(四)地方财政部门、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信用评级协议中明确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出具跟踪评级报告的时间。一般债券信用评级的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C(符号含义见附件1)。AAA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信用等级略低于本等级;AA级至B级可用“+”或“-”符号进行微调,表示信用等级略高于或低于本等级。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一般债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1.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
2.债券基本信息。包括发行数量、发行日期、手续费率、发行方式、发行款缴纳时间和账户信息、募集资金投向说明等。
3.本地区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等情况。经济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中长期经济规划、经济基本状况等;财政收支状况,公布经同级人大批准的政府预决算数据,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等信息;债务情况主要包括债务余额、期限结构、偿债计划等(详见附件2)。
4.信用评级情况。包括首次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等。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日日终,通过指定网站公告当期一般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等信息。
(三)在一般债券还本到期日前,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持续披露以下信息:
1.按年度披露财政预决算,按季度披露经济运行等情况,按月度披露财政收支执行等情况。
2.按年度披露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
3.不迟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跟踪评级结果后5个工作日,公布跟踪评级报告。
(四)在一般债券还本到期日前,地方政府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本息未按期支付;
2.重大的债务赎回或债务豁免;
3.其他影响一般债券还本付息的重大事件。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五)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一般债券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代理还本付息机构在规定时间未及时足额收到还本付息资金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公告相关地方财政部门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的事实。
(六)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参与一般债券发行的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和代理还本付息机构等所披露或出具的信息如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七)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一般债券信息披露管理,逐步细化一般债券信息披露标准,扩大一般债券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在上述规定范围的基础上,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者需求和有关实际情况,积极披露其他相关信息。
五、科学合理安排债券发行组织工作
(一)各地区每次发行的不同期限一般债券应当分别命名,名称格式为:2015年XX省(区、市)政府一般债券(X期),如:2015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一期)。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专门制定一般债券登记托管等业务编码规则。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一般债券限额内,根据资金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债券发行安排。地方财政部门可选择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财政部证券交易所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统称发行系统)等发行一般债券。一般债券原则上应当避开与同期限记账式国债在同一时段发行。不同地区相同期限的一般债券原则上不在同一时段发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日前7个工作日将发行安排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统筹把握一般债券发行节奏和进度,按照“先备案先得”的原则协调各地一般债券发行时间等发行安排。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做好所负责维护的发行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并按财政部要求,及时报送发行系统运行维护情况和相关数据。
(三)单一期次债券发行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行。采用招标方式发行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一般债券招标发行规则,合理设定投标区间、中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一般债券投标区间上下限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定,下限不得低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招投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按规定进行应急投标。
(四)采用承销方式发行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主承销商协商合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申购办法和定价、配售方式等。簿记管理人应当提前向承销团成员和投资人询价,并记录询价情况。根据询价情况,簿记管理人应当同地方财政部门和其他主承销商商议决定发行利率区间,一般债券发行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簿记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承销规则中披露的定价、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组织配售,并做好书面记录和说明。
(五)分销期内,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一般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六)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发行文件中规定的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对应账户。地方财政部门在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应当按约定方式通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债权确认,并按约定费率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
六、切实加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
(一)财政部授权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技术支持部门,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财政部证券交易所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技术支持部门。技术支持部门为发行现场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安全维护及现场保障等服务。
(二)采用招标方式发行时,发行现场应当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各项工作;采用承销方式发行时,发行现场应当由地方财政部门委托簿记管理人负责具体运作。
各地应当派出监督员负责监督发行现场相关工作合规有序进行,其中至少有一名非财政部门监督员。财政部可派出观察员现场观察发行情况,财政部观察员由财政部国库司或财政部国库司委托发债地区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派出。其他人员未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进入发行现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发行现场人数,并不迟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将进入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监督员、观察员名单提供给技术支持部门并抄送财政部。
(三)相关人员进入发行现场应当履行登记手续,不得携带任何有通讯功能的设备进入发行现场。发行人员、监督员、观察员应当于发行开始前进入发行现场。债券招标或承销期间,进入发行现场的任何人员均不得离开,不得对外泄露发行信息。技术支持人员应当于发行开始前离开发行现场。发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发行人员在征得监督员同意后,使用专用电话通知技术支持人员进入发行现场。发行现场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隔离,并全程实施必要的无线电屏蔽。
(四)发行结果须经发行人员负责人、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监督员如发现发行现场出现违规行为并制止无效的,有权拒绝在发行结果上签字。
(五)技术支持部门应当妥善保存发行现场人员登记记录、发行现场专用电话录音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技术支持部门及人员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发行相关信息保密义务。
七、认真做好债券登记托管、还本付息和相关费用拨付工作
(一)国债登记公司承担一般债券的总登记托管职责;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分别承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一般债券的分登记托管职责。
(二)采取招标方式发行时,发行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分登记托管。采取承销方式发行时,簿记管理人协助承销团成员和投资者办理登记结算机构选择事宜。
(三)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发行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四)各地发行的2015年1年、3年、5年、7年期一般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10年期一般债券按半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五)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一般债券还本付息相关制度,编制一般债券还本付息计划,及时拨付债券还本付息资金。代理还本付息机构应当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一般债券持有人账户。
(六)地方财政部门与登记结算机构、代理还本付息机构及承销团成员等应当商定合理的登记托管、代理还本付息服务费用及发行手续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不高于非政府债券标准。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一般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完成
财政部将通过培训、答疑等方式,加强对地方财政部门发行一般债券工作的指导;对发债经验不足的地区,将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扶,协助其做好制定相关制度、组织现场发行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一般债券发行管理相关制度,充实债券发行管理力量,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组建承销团、开展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组织一般债券发行兑付等相关文件原则上应当在对外公布前报财政部备案。在一般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财政部
2015年3月19日
附件1:
一般债券信用评级等级符号及含义
一般债券信用评级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C。符号含义如下:
AAA 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AA 级: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A 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BBB 级:偿还债务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
BB 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违约风险较高;
B 级: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大地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
CCC 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度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极高;
CC 级:基本不能偿还债务;
C 级:不能偿还债务。
AAA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信用等级略低于本等级;AA级至B级可用“+”或“-”符号进行微调,表示信用等级略高于或低于本等级。
附件2:
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等情况公布内容
一、地方经济状况
(一)中长期经济规划。包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经济圈规划、行业发展等。
(二)近三年经济基本状况。包括地区金融环境、经济总量、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贸易、消费、居民生活、各类价格指数等。
以上内容均按省级政府全辖口径公布。
二、财政收支状况
(一)近三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主要内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转移性收入、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转移性支出等。
(二)近三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
(三)201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
其中: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2013年数据按决算口径公布,2014年数据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前按预算口径公布,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后按决算口径公布,2015年数据按预算口径公布;201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数据按预算口径公布。
以上内容均按省级政府本级口径公布。
三、地方政府债务状况
在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公布经审计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以上内容均按省级政府全辖、本级口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