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7〕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推动国库业务实现全电子化,提高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水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2015)》(财库〔2015〕2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2017)》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使用过程中,如对标准报文规范有新增或特色业务需求,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2017)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