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17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年底前预算执行工作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国民经济保持稳中向好态势,主要经济指标好于预期。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减税降费实施力度,加快财政支出进度,财政运行总体平稳,预算执行情况良好。1-10月全国财政收入150363亿元,同比增长9.2%,其中,中央收入增长8.7%,地方本级收入增长9.7%;全国财政支出162995亿元,同比增长9.8%,其中,中央本级支出增长6.9%,地方财政支出增长10.3%,为年初代编预算的84.9%,比序时进度和去年同期进度分别快1.6个和2.3个百分点。
临近年底,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契机和动力,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全年预算任务圆满完成。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强经济财政运行监测分析和预研预判,大力支持税务、海关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应收尽收,不折不扣落实已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措施,坚决防止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坚持不懈抓好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及时分解下达转移支付预算,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加强支出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调度国库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扎实做好2017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正确认识财政决算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扎实做好2017年度决算编审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提升决算的全面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一)切实保障决算收支数据真实准确。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决算编审机制,加大决算审核力度,严格开展部门决算批复,继续推进决算核查工作,真正把《预算法》关于决算数据“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落到实处。做好年终收支清理工作,组织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和预算单位进行年度对账,核实股权、债权和债务,及早发现问题,提前纠正差错。加强支出核算管理,严禁违反法规制度规定人为调节、加工支出数据,省级财政部门要对报送财政部的支出数据严格把关,对决算数与执行数的差异作重点审核,确保支出数据真实准确。
(二)稳步推进支出经济分类决算编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等关于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制决算草案的要求,结合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会计核算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改进编制方法,推进支出经济分类决算编制工作。扩大财政支出经济分类决算试编范围,在省本级、全部地市本级和全部区县试编2017年度财政支出经济分类决算,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试编工作的组织、指导。在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制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预算单位开展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试编具体项目支出工作。
(三)着力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立足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开展决算数据与宏观经济运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农业、扶贫等各方面数据的联动分析,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成就,分析经济和社会中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积极建言献策,更好地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密切跟踪财政改革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健全分析指标体系,及时发现预算管理中的问题,促进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四)进一步做好决算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健全工作机制制度,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推动决算公开向纵深发展。进一步丰富决算公开形式,在互联网上设立预决算统一公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决算、部门决算在网上集中公开。高度重视预决算公开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督导,切实整改,全面提升决算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三、其他事宜
(一)关于财政收支及平衡有关事项的编报问题。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确定的范围、口径准确核算财政收入。坚持先预算后支出,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规范预算调整和调剂事项,如实反映支出预算变动情况。严格超收收入的使用和编报,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的,应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收支平衡,严禁违规增列赤字。省以下各级财政通过自身努力仍不能够实现收支平衡的,可以通过申请上级财政部门临时救助平衡当年预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弥补。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二)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编报问题。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和限额管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按照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要求,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时,对应专项债务的余额和限额应当相应转入一般债务,不影响总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和限额。切实加强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工作,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国库;认真做好地方政府债务对账和会计核算工作,在财政决算中如实反映纳入预算的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三)关于2017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17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财政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与人民银行国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为进一步提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间创造条件,同时按照“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原则上省对下结算事项应于2018年1月20日前办理完毕。
(四)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收支总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总表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明细表报送财政部;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17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17年度财政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报表(试编)》(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线下相关数据变动的地区,于2个月内将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中央部门(单位)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18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报送时间另行通知。财政总决算、财政支出经济分类决算和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财政部另行发文明确。
财政部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