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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面落实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7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的决策部署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扎实有效地开展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部分地区清理整顿任务已经全面完成。但财政部通过重点抽查和组织省级财政部门实地督查发现,还有一些地区存在认识不足、组织不力、清理不到位等问题,有些专户应撤未撤,有些专户资金管理不够规范。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要求,实现财政专户的依法规范管理,结合当前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清理不合规财政专户

(一)关于国务院批准保留范围之外的财政专户。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存量财政专户允许保留7种常规类专户和12种专项支出类专户;《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对各种财政专户的保留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现有存量财政专户中,凡是不符合规定范围和管理要求的,均须在201711月底之前撤销。

(二)关于地方财政部门漏报瞒报的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现有存量财政专户中,凡是在2014年财政部开展存量专户核准以来,未按专户清理统计及核准管理有关规定上报财政部审核的,作为漏报瞒报问题处理,相关专户均须在201711月底之前撤销。

(三)关于未经核准擅自变更类型的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现有存量财政专户中,凡是未经财政部核准,擅自变更专户类型保留下来的,包括地方将应撤销的专项支出类专户变更为非税收入专户予以保留等情况,均须在201711月底之前撤销。

(四)关于未经核准擅自新开设的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现有存量财政专户中,凡是2014年以来未经财政部核准擅自新开设的,均须在201711月底之前撤销。

(五)关于乡镇财政专户。根据《财政部关于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4177号)规定,改革后乡镇财政仅可保留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零余额账户和1个代管资金专户。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乡镇财政,在上述范围之外开设的财政专户,均须在201711月底之前撤销。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乡镇财政,要按照财库〔2014177号文件要求尽快实施改革,并按规定清理规范财政专户。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在上述清理范围内的财政专户,如有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对于工资统发专户、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专户,业务流程整合和信息系统建设仍未到位的,相关地区应抓紧做好业务衔接,力争在201711月底之前撤销。对于被法院冻结的专户和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专户,相关地区应加强工作协调,力争于201711月底之前撤销;如确有特殊困难,可待专户解冻或相关事项解决后即行撤销。对于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撤户的,要说明情况,逐级审核上报,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财政部(国库司)。

    二、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一)规范财政专户撤销后的资金管理。对属于国务院允许保留的7种常规类专户和12种专项支出类专户范围之内,地方重复开设的财政专户,可将专户撤销后的资金并入同类型专户,实行分账核算管理;对不属于国务院允许保留的7种常规类专户和12种专项支出类专户范围之内的财政专户,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专户撤销后的资金及时缴入国库。严禁将撤户资金违规以非税收入等方式缴入国库,虚增财政收入。

(二)规范财政专户开设、变更管理。地方财政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在规定范围内新开设财政专户或变更相关信息的,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等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其中,变更专户类型,也应履行开户核准手续。

(三)规范财政专户日常管理。目前仍未将财政专户归口到财政国库部门管理的,必须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在201711月底之前,完成归口管理工作。财政国库部门要牵头做好专户开设、银行选择、资金调度、资金存放及内控管理等工作。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不得与地方债发行挂钩,不得与地方政府部门贷款挂钩。地方财政部门不得通过财政专户调剂收入或虚列支出。

三、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协调,抓紧做好组织落实。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财政专户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对市县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帮助其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主动加强和省级金融机构的横向沟通,推动解决有关分支机构拖延撤户等问题。

(二)强化督导,扎实有效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区分情况,明确任务,加强对市县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动态督导,上下联动、协调一致,做到保质保量、不折不扣完成国务院交办的财政专户清理整顿任务。

(三)严格管理,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财政专户规范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在全面清理整顿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完善财政专户长效管理机制。当前任务是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合规存量财政专户目录,务必做到层层负责、严格把关、逐一核实,确保目录中的财政专户性质合法合规、信息准确清晰。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171220日之前编制完成本地区合规存量财政专户目录(样式见附件),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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