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7〕19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部门决算工作,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加强组织协调,层层压实责任。要建立协同开展的工作机制,统筹决算编报工作与结转结余、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等专项信息统计工作,保证同口径数据的一致性,确保决算草案编制“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加大分析应用。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牢固树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服务的意识,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开展专题分析和数据应用工作,探索应用大数据技术深入挖掘决算价值,用好用活决算数据资源,充分发挥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推进信息公开。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继续积极稳妥推进部门决算公开,着力完善公开方案,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渠道,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公开正效应。
(四)强化系统支撑。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部门决算管理信息化建设,立足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着力研究和探索从账到表自动生成、网络化管理等信息化管理模式,不断强化信息系统对促进决算业务发展、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报送要求
(一)中央部门和单位。
1.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指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专员办审核决算工作要求,在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决算的同时将相关资料抄送所在地专员办。报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以及相应电子介质数据。专员办审核属地中央预算单位决算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2.各部门应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一级预算单位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一并报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进行审核,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意见进行决算调整。此后,各部门应按照部门决算会审通知,携带调整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情况记录表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中央部门决算会审。
(二)地方财政部门。
各地区应当在2018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部门决算会审通知,携带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省级财政部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等材料,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地方部门决算会审。
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除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材料外,还应提前将部门决算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汇总数中应包含计划单列市数据。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等决算编审资料。
各地区、各部门可从财政部网站国库司频道(http://www.cfxdsf.com/)相关栏目下载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等决算编审资料,或在部门决算报表软件的说明文档中进行查阅。
(二)关于部门决算会审工作。
财政部国库司组织中央部门决算会审和地方部门决算会审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关于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
从2018年起,内部控制报告直接报送财政部会计司,具体事宜由财政部会计司另行通知。
附件: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财 政 部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