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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库[2018]66号

山西省、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财政厅(局):

  为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探索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并选择山西省、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作为首批编制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指南》要求,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于2018年9月底前将本辖区内所有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版)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同时报送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省(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 

  附件: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  

  财  政  部 

  2018年6月20日 

 

附件下载:

 

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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