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慧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慧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惠泽北园61号3单元10层1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大连理工大学部分楼宇、场地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开标前,大连慧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2015年度市级《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认证证书、《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及相应荣誉证书、辽宁工业大学未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大连慧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大连慧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2676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