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二期设备项目”(项目编号:GC-HG161388)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公安部警务保障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浩普诚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普诚华)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7层B812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中标供应商浩普诚华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关键指标要求。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浩普诚华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另查明,本项目采购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浩普诚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