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DDQ2018-00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三号楼6楼
被投诉人: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信龙奥九号25层
当事人: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德州市湖滨中大道111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组成中缺少采购人代表,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合法。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招标文件将“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有五年以上的专业物业工作经验,有三年以上类似规模项目物业管理工作经验”设置为资格条件,同时又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二是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项目经理工作经验及类似项目经验证明材料、专业人员证书等材料,属于将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进行。
三是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