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和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3号和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3号3幢2至4层
被投诉人1: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东长安街14号
被投诉人2: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警采中心)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299号
相关供应商1:北京金辰西维科安全印务有限公司和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以下简称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一号和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23号
相关供应商2: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磁卡)
地 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外环北路1号2-A0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警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与采购人、警采中心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参与投标。2.警采中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3.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的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暗示其与采购人有关联关系,涉嫌恶意串通。4.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不具备实现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能力。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仅依据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不能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警采中心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对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行了资格审查。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恶意串通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不具备实现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能力。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