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复旦大学大数据工场异构计算集群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1720114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复旦科教器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
被投诉人: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 中国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当事人:复旦大学
地 址:上海市邯郸路22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时引用法律错误。2.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必须“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不得投标。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是投诉事项1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依据,并非独立的投诉事项。在投诉事项1成立的情况下,本机关不再对投诉事项2另行答复。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是投诉事项1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依据,并非独立的投诉事项。在投诉事项1成立的情况下,本机关不再另行答复。
原评审委员会继续评审无法保证公平、公正,鉴于本项目已经废标,责令复旦大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