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采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二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理工大学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校园网基础设施改造更新工程(一期)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公告显示,供应商须在采购信息网供应商库注册审核通过后才能购买标书,且办理注册入库须提供开户许可证、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凭证等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大连理工大学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大连理工大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附件下载:

 

  】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电子邮箱:webmaster@mof.gov.cn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电话:010-68551114
京ICP备05002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