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11号楼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7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逾期退还保证金、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