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E1座517-519房间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7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分打分不一致等问题。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